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、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,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;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,确保统计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及时的责任;监督检查统计法律、法规和制度的实施,指导全市统计工作。 (二)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,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,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,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。 (三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、方案,组织实施全市人口、经济、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,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。 (四)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、工业、能源、投资、建筑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房地产业、科技、人口、劳动力、服务业、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、禽畜调查、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,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。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、对外经济、交通运输、邮政、教育、卫生、社会保障、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。 (五)组织全市各镇(街道)、各部门的经济、社会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,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 (六)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。 (七)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市各镇(街道)、市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;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、统计基层业务建设,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,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、监控和评估制度,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、监控和评估。 (八)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,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、职务评聘、从业资格认定工作。 (九)建立健全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及统计数据库系统,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。 (十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联系方式:电话:0758-3366160